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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2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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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用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以逃避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4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决定书; 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履行裁决义务的证据。

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等。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决定,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裁决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如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措施自仲裁委员会裁定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2年。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仲裁裁决被执行,则无须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 被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的; 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仲裁裁决规定期限届满的。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被申请人违反规定处分财产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申请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准确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 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逃避履行裁决义务的可能; 按照规定及时提起财产保全申请,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密切关注财产保全的进展,及时了解财产保全的执行情况。

劳动仲裁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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