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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排除约定管辖
发布时间:2024-06-1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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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排除约定管辖

## 一、引言

在商业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诉前财产保全,即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债务人财产,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往往会约定管辖条款,指定特定法院管辖可能发生的争议。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适用约定管辖的规定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约定管辖

### 1.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向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 2. 约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须符合以下条件:(1)仅限于合同纠纷案件;(2)约定的管辖法院须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3)管辖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 3. 争议焦点: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适用约定管辖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发生在诉讼或仲裁提起之前,此时并不存在明确的“管辖法院”。因此,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适用约定管辖,存在争议。

## 三、司法实践与理论分析

### 1. 支持适用约定管辖的观点

一部分观点认为,应当适用约定管辖,理由主要有: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 便于集中管辖,提高效率:适用约定管辖,可以避免出现保全与诉讼分离的情况,便于法院集中管辖,提高效率。 防止当事人利用管辖规则进行诉讼策略:如果不适用约定管辖,可能导致当事人为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保全结果,故意选择与约定管辖法院不同的法院申请保全,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 2. 反对适用约定管辖的观点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应适用约定管辖,理由主要有: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此时当事人尚未确定,不存在“管辖法院”。 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如果强制适用约定管辖,可能导致保全申请人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 实践操作困难:在诉前阶段,法院难以确定合同效力以及管辖协议的效力,操作难度较大。

### 3. 司法实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适用约定管辖尚无统一的标准,存在多种做法。有些法院支持适用约定管辖,有些法院则不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 四、分析与建议

笔者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适用约定管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效率,并注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1. 对于管辖协议效力明确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约定管辖

如果管辖协议的效力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以考虑适用约定管辖。例如,合同双方均认可管辖协议的效力,且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2. 对于管辖协议效力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应适用约定管辖

如果管辖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则不应适用约定管辖。此时,可以由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3. 立法层面应完善相关规定

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诉前财产保全中约定管辖的适用规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统一裁判尺度,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五、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排除约定管辖问题,涉及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效率和司法公平等多方面因素。在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要保障程序公正和效率。期待未来立法能够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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