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转移、隐匿甚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存在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的危险;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是必要的。
查封、扣押、冻结:对不动产、动产、存款、证券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限制其处分和流通。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转移财产、销毁账簿等。
*指定财产管理人:指定特定人员管理争议财产,避免其被转移或挥霍。
向法院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证明有转移、隐匿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危险的证据。
*审查和决定: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裁定作出后,即发生财产保全效力。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法院可以在必要时根据情况,延期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其申请的真实性、必要性和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不真实或者不存在导致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挥霍的危险,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申请人应当持裁定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根据裁定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并制作扣押、查封或冻结笔录。
财产保全与离婚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申请财产保全不影响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追加申请的方式,申请保全离婚案件中的争议财产。
原告小芳与被告小明系夫妻关系。小明在 matrimonio 期间投资炒股,损失惨重。小芳担心小明转移出资炒股的资金,故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予以准许。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将被保全的资金判决归小芳所有。
2019年,胡静与丈夫黄益平婚变,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胡静的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黄益平名下的房产、汽车及银行存款,并冻结了黄益平名下的股票账户。
*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护了胡静的合法权益,防止了黄益平转移、隐匿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保障了胡静的利益。
在面对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挥霍,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