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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可以
发布时间:2024-06-12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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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可以吗?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确定保全的范围和金额。那么,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可以吗?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 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保全范围和金额作出了如下规定:

1. 保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财产保全: (一) 保全不及时,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二) 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恶意制造债务等行为,使申请人不能实现债权的。”

2. 保全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造成损害或者进一步扩大损害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保全额是否必须等于保全财产价值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以及保全的范围和金额。

二、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来确定保全范围和金额。

**1.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保全范围和金额应当与申请人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相适应。也就是说,保全的财产价值应当与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最终需要被执行的金额大致相当,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保全范围和金额应当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基于上述原则,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金额小于被申请人财产价值,且足以弥补其损失,法院有可能支持申请人仅对部分财产进行保全,或者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价值。例如: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100万元。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且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因此裁定对乙公司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法院是否支持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价值,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 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提供充分的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存在需要保全的紧急情况、诉讼请求金额以及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 **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金额。** 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诉讼请求,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金额,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及时提供担保。** 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总之,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前提下,保全额小于保全财产是可以的。申请人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诉讼请求,合理确定保全范围和金额,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以提高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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