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变卖,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民事权利请求; 有证据证明请求权有被侵害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权利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 查封房产、土地、车辆等不动产; 禁止出售、转让、出租等特定财产; 扣押企业财产或船舶、飞机等特定物品; 其他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法院及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法院保全财产的效力自裁定之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解除保全措施为止。在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被转移、变卖、出租或抵押等,否则将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不存在财产保全条件的; 有证据表明继续保全财产没有必要; 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保全的情形。在申请法院保全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有财产被转移的可能性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防止债务人资产转移; 选择适宜的财产保全方式,避免对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及时关注保全财产的执行情况,防止被申请人规避保全措施; 积极参与保全财产的处置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保全财产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债权人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有效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