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财产保全哪个法院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损毁其财产,解除对财产的冻结或限制措施,从诉讼开始前到判决生效期间,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采取限制其转移、变卖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审财产保全是指在二审期间,如果一审判决被上诉,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或损毁其财产,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二审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主体: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二审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且必须是一审案件的当事人。 适用范围:二审财产保全只能用于诉讼标的,不得对与诉讼标的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时间:二审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自上诉之日起至二审判决生效期间随时提出。 审查标准:二审法院对二审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比一审法院更加严格,需要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面临转移、变卖或损毁的危险。二审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
准备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诉讼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材料。 递交材料: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二审法院。 审查材料:二审法院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 审查财产保全: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财产保全:二审法院对准予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等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人员配合执行。二审财产保全的法院管辖
属人管辖: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属地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的,由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二审财产保全应当由与原审法院同级的主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保全范围:二审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能泛指申请人的所有财产。 保全措施:二审财产保全应当适度,不能对申请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生产。 保全期限:二审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审判决生效前。 异议处理:被申请人对二审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二审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赔偿责任:申请人在申请二审财产保全时提供了虚假证据或提供了超过必要限度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