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在将来最终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诉前财产保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纠纷;需要全面调查取证的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家事案件;诉讼标的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的案件。
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一般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上述保全措施同时或者单一采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会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并载明要求被执行人配合的有关事项。
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情形有:
申请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复存在; 被执行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异议。法院依职权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的情形有: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起诉、终结诉讼;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成立; 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存在。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需经法院裁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后,法院会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并对其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
为了应对诉前财产保全的争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应做好以下准备:
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或异议的成立。 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 及时申诉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