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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发布时间:2024-06-12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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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经常会提起复议申请。正确处理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复议程序**

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属于行政复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受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具有合法权益,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包括是否具有事实依据,是否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程序是否合法。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包括申请人是否提供了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证据,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复议裁决**

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复议裁决可以是:(1)维持原裁定;(2)变更原裁定;(3)撤销原裁定。

法院维持原裁定的,应当在复议裁决书中说明理由。变更原裁定的,应当在复议裁决书中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的,应当同时责令原裁定机关重新作出裁定。

**不服复议裁决**

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再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民事诉讼法》

**小结**

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注意复议程序、审查要点和不服复议裁决的途径,以确保复议的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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