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是诉讼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程序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强制措施,即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限制转让等措施,使被执行人不能对该部分财产再行处分或转让,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
## 财产保全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 扣押 冻结 限制转让 其他方法 ## 财产保全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一般情况下,为防止被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受到不正当损害,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时,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担保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现金担保 非现金担保其中,非现金担保包括:
银行保函 保险担保 有价证券担保 房屋抵押担保 动产抵押担保 权利质押担保 ## 担保的数额担保数额应当与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标的价额相匹配。一般情况下,担保金额不应低于诉讼标的额的30%。具体担保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的资产状况来确定。
##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一般为诉讼结束时止。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又撤销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或者申请人获得胜诉判决的,或者执行完毕的,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被撤销或者被驳回,或者执行终结或者和解的,申请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返还担保。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不返还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收该担保。
## 保全的解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情形包括: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又撤销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 申请人获得胜诉判决的; 执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 保全的复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或者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保全的异议被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裁定是否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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