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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后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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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立案后财产保全

**引言** 在劳动仲裁立案阶段,对于劳动者而言,往往面临着申请方与被申请方经济力量不对等的局面,为防止被申请方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导致劳动者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申请人胜诉后能够执行判决,依法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采取的相应措施,主要目的是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限制其处分权。

劳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后,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存款、不动产、机器设备、存货等,具体保全方式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

财产保全的条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迹象。 申请保全的标的和数额明确,具有执行性。 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全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及其保全理由。 申请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证据是否充分,保全的标的和数额是否明确,申请的保全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撤销 在仲裁程序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或者丧失必要性等原因,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时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仲裁处理期限。仲裁裁决作出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胜诉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及时申请:劳动者应当在仲裁立案后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损失。 提供充足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实际风险。 具体明晰: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和数额要具体且明晰,保全的范围不能过大或过小。 及时跟进:申请人应当及时跟进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保全措施不完善或被破坏时,应当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反映。

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劳动者胜诉后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措施,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正确理解并运用该制度,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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