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述
为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 二、申请与审查
###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申请人必须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以下条件:
(1) 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即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难以执行;
(2)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
3.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1. 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口头申请:情况紧急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
### (三)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三、保全措施
### (一)保全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
2.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
4.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 (二)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三)解除与执行异议
1. 解除保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
(3)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4)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2. 执行异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四、担保
### (一)担保方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1. 保证;
2. 抵押;
3. 质押;
4. 定金;
5. 其他方式。
### (二)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法律责任
### (一)对被申请人的责任
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对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