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进而寻求救济途径。我国法律规定,不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那么,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管辖法院是哪家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要明确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管辖,首先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财产保全裁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 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法院才能作出裁定。
2.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判决作出前,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3. 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指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为了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作出判决前,先行强制执行的财产保全裁定。
4. 其他财产保全裁定:例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等。
根据不同的财产保全裁定类型及作出裁定的法院层级,复议管辖也相应有所区别:
1. 如果不服的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则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如果不服的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裁定,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
1. 一般情况下,不服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例如,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因执行回转作出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以及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由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1. 不服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管辖规定。
2. 不服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3. 不服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适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管辖规定。
1. 申请期限: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法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信息;申请复议的裁定;申请复议的事项和理由。
(3)复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管辖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当事人如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