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经济纠纷的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允许申请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保全,也称为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一项费用。这项费用是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保障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申请先予执行的;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措施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保全措施变化的情况,决定追加交纳申请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的缴纳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按件收取: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标是动产、权利凭证、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财产,则按照每件财产1000元的标准收取申请费。例如,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的一辆汽车和一处房产,则需要缴纳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2. 按标的额比例收取: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标是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则按照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额的1%收取申请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例如,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100万元,则需要缴纳1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的缴纳时间一般为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时一并缴纳。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则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1. 如果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则已缴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会予以退还。
2. 如果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经缴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没有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则可以退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申请费。反之,则可能不予退还。
3. 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则已经缴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会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如果法院判决申请人败诉,则已经缴纳的财产保全申请费不予退还。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该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缴纳标准,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顺利完成财产保全申请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