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现住(申请人地址),因与(被申请人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日期)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不动产地址)的房屋(不动产详细信息)采取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现申请贵院解除反担保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本案系普通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具备合法性。申请人已提交(证据清单)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欠款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亦未提出异议。
贵院裁定的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显然过当。被申请人名下房屋价值(估值)达(金额),远超申请人应得债权金额(金额)。继续查封保全该房屋不仅会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和正常经营,而且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的存款,并已获得批准。该银行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可供执行,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
被申请人名下房屋是其长期居住场所,也是其家庭生活的核心。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使得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居住,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稳定性。继续查封保全该房屋将对被申请人及其家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申请人愿意在解除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后,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例如(担保措施清单),以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欠款事实,且已采取其他担保措施保障债权实现,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院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不动产地址)的房屋采取的反担保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签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