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系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名为“小程序”的手机应用。2020年5月,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开发运营一款与“小程序”高度类似的手机应用,侵犯了其著作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A公司认为,B公司存在恶意侵权行为,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将侵权所得转移、隐匿,导致A公司无法执行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主张有事实依据,遂裁定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限于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所必需的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的保全财产数额与请求保全的请求权数额相当; 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汇票、支票;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转让、抵押、查封、扣押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等。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标的、范围、数额及证据; 有关财产保全的证据和担保; 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 申请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保全的范围、数额是否合理; 担保是否有效。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裁定应当载明:
被保全的财产的种类、范围、数额; 采取的保全措施; 担保的种类、数额; 保全期限; 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将裁定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因提供担保而使被申请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在小程序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B公司的银行账户,该裁定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该案例表明,在小程序侵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隐匿侵权所得,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