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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救济
发布时间:2024-06-1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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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救济

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财产保全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其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然而,财产保全措施本身也存在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风险。为了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被申请人可能错过法定异议期限,从而陷入被动局面。那么,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还有救济途径吗?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产保全异议及期限

财产保全异议,是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对保全的标的、范围等持有异议,依法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期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对于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

2. 对于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为法定期间,不可协商变更,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超过上述期限,则视为放弃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将不会再对逾期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二、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救济途径

尽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异议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被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对于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的,并非完全无法救济,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补救:

1. 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延长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果被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逾期提出异议,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例如,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及时收到保全裁定,或因身患重病、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延期必须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医院证明、交通事故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等,以证明其主张的正当理由真实存在。同时,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法定期间届满后十日内提出,超过十日,法院将不予受理。

2. 在答辩状中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但在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被申请人虽然错过了法定异议期限,但只要在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质证以及辩论终结前提出异议,法院仍然会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答辩状中提出异议,只适用于诉讼保全的情况。因为诉前保全是在案件尚未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提交答辩状的机会。此外,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状中明确提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并阐明理由,否则法院可能无法将其认定为有效的异议。

3. 提起撤销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存在不当,可以另行向法院提交撤销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撤销保全措施。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担保不足以弥补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等。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撤销保全申请与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不同,不受前述法定异议期限的限制,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但是,撤销保全申请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或者原保全理由已经消失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逾期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并非完全没有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补救。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救济途径并非万无一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因此,建议被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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