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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哪些财产
发布时间:2024-06-1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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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哪些财产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全债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先行扣押、冻结或查封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财产保全执行哪些财产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可以执行以下财产:

一、动产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动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牲畜、农作物等; 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动产。

二、不动产

房屋、土地等; 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不动产。

三、知识产权

专利; 商标; 著作权; 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知识产权。

四、债权

应收账款; 股权; 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债权。

五、其他财产

矿藏; 海域使用权; 林权; 其他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

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财产保全范围:

未经人民法院裁定即扣押、冻结或查封的财产; 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必需品的财产; 属于被执行人缺乏支配权的财产; 属于第三人的财产; 享有豁免权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一经执行,产生的效力包括: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先行扣押、冻结或查封,限制其处分权; 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后续执行和判决的履行提供保障。

财产保全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 义务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延期的; 其他应当解除的情形。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先行扣押、冻结或查封,防止其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为后续执行和判决的履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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