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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1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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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 财产保全**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其作用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确保裁判结果的顺利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提高其有效性和灵活性,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范围**

新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在下列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给付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的诉讼 请求履行行为的诉讼,如强制支付抚养费诉讼 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因此,财产保全不仅适用于金钱给付诉讼,也适用于其他可替代物的给付诉讼和履行行为的诉讼。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新民诉法第103条,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可能 申请人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的证据或其他证明形成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标准为"形成财产保全必要性的证据",而非"证明财产已转移、隐匿或变卖"。因此,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财产已转移、隐匿或变卖,但有证据表明存在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可能,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申请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具备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财产保全;认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执行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民诉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其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选择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的影响 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

**解除财产保全**

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的解除作了专门规定: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后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如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者过重。 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经终审判决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中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监督**

新民诉法加强了对财产保全的监督:

定期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保全。 利害关系人申诉: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诉,要求解除财产保全。

**赔偿责任**

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新民诉法对财产保全制度的修订,旨在提升其效能和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既要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又要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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