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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可保全的财产范围
发布时间:2024-06-1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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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可保全的财产范围

一、可保全财产的定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可保全的财产是指:“对判决可能发生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该财产都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

与争议有关系; 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危险; 通过保全能够防止或者减少将来执行判决的困难;

二、可保全财产的种类

可保全的财产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

商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 车辆、机器设备、电子产品等固定资产; 现金、存款、票据等货币财产; 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

2.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财产,包括:

房屋、土地、建筑物等房地产; 矿产、水利、林木等自然资源; 其他不能移动的财产。

3. 债权

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包括:

借贷合同中的债权; 买卖合同中的货款债权; 服务合同中的服务费债权; 侵权赔偿中的赔偿金债权; 其他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

三、可保全财产的范围

可保全财产的范围根据保全的种类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前进行的财产保全,其范围包括:

被告或者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原告或者申请人损害,原告或者申请人请求先予保全的; 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准备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已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严重影响到执行的; 对于已经取得胜诉判决的,为防止败诉方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胜诉方申请先予执行的。

2. 诉中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财产保全,其范围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及:

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不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法院判决前不予保全; 对方当事人未提供担保,符合诉前保全条件的予以保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3. 诉后财产保全

诉后财产保全是在诉讼终结后进行的财产保全,其范围包括:

判决有履行期限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对方当事人违法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保全财产的种类

保全财产的种类根据其形式而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将财产扣押、禁止转移、变卖、毁损,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2. 扣押

扣押是指法院将财产暂时扣押在指定场所,并禁止当事人处分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3. 冻结

冻结是指法院禁止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转账、划款、冻结账户,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对外转让财产的保全措施。

4. 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是指法院限制被告或者被执行人出境的保全措施。

五、可保全财产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1. 家庭生活必需品

家庭生活必需品一般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除非该家庭生活必需品的价值明显超过家庭生活必需的合理范围。

2. 个人住房

个人住房一般不能作为可保全的财产,但如果该个人住房属于涉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该个人住房存在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则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

3. 职业工具

职业工具一般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但如果该职业工具属于涉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职业工具存在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则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

4. 历史文物

历史文物一般不能作为可保全的财产,但如果该历史文物属于涉诉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该历史文物存在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则可以作为可保全的财产。

六、保全财产的意义

保全财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权威

财产保全可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判决的顺利执行。

3. 规范社会秩序

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规范社会秩序。

七、结语

可保全的财产范围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可保全财产的范围,对于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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