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处分或毁损其财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其涉案财产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只能在立案后申请,但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在不立案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在不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藏或毁损的危险; 申请人已尽合理努力收集证据,但事实仍难以查清; 申请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损失,但效果不明显。在不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具有诉讼能力,并且有权提起訴讼。
不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侵权责任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其他有财产权利争议的纠纷。在不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不立案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法院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不立案前财产保全的效力仅限于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立案后。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立案,则不立案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自动转为立案后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以下情形下,法院可以解除不立案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申请人申请不立案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或者人民法院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甲与某乙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某乙向法院起诉某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立案前,某乙发现某甲正在转移名下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不立案前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某乙提供的证据证明某甲有转移财产的危险,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对某甲名下价值50万元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不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制度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了当事人因财产转移或毁损而难以执行胜诉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只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会采取这种措施,因此申请人应当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仔细审查申请条件,以免申请不成功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