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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中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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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行为的保全措施。在重审程序中,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篇文章将重点探讨重审中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执行和撤销,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律制度。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在重审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对生效裁判享有可执行的权利; 被告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害; 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范围相当。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权利人向重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重审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批准保全; 重审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扣押、冻结等手段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执行后,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重审申请; 如果重审法院驳回重审申请,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撤销。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执行

一旦重审法院裁定批准财产保全,即可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的方式包括:

扣押动产; 查封不动产; 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指定专人负责被保全财产的保管、保管和管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范围相当; 财产保全的方式应当尽量不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 财产保全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在保全期间,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实现的方式,可以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撤销

重审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原因而撤销:

重审申请被驳回; 被申请人已履行诉讼请求;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足以保障申请人诉讼请求实现的方式;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在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采取相应的 رفع撤销措施。

重审中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重审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必须及时,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行为时,应当立即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且有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请求的标的范围相当,避免扩大保全范围;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不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为原则,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在重审程序中,如果没有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紧急情况,不应重复申请财产保全。

结论

重审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权利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重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执行保全措施和撤销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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