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保全措施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在做出保全裁定后,可能会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面临着如何追偿债权的难题。本文拟对对方财产不够但是已做保全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债权人的救济途径。
保全措施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旨在控制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变卖或隐匿。 行为保全:包括禁止出境、禁止处分财产等措施,旨在限制债务人的行为,防止其逃避债务或实施妨碍执行的行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追加保全的条件包括: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 追加保全的措施与债权数额相适应; 追加保全的财产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债务。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未按协议履行,债权人仍可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清算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将被变卖偿还债务。破产清算是一种非常规的救济途径,对于债权人来说损失较大。
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不当,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将依法审查涉案财产的范围、性质和价值,并对保全措施是否适当、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等问题作出裁判。
在实践中,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债权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申请追加保全、执行和解、破产清算、执行异议之诉等途径,债权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的清偿。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