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诚信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重点围绕“失信被执行财产保全”这一主题展开,详细介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财产保全的概念、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法律程序,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其中,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布,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四)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限制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
(六)限制旅游、度假、高尔夫、星级以上酒店消费等。
这些惩戒措施旨在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和社会活动,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裁定做好准备,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或者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两种,前者发生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后者发生在执行过程中。
为了防止失信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外币存款等。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其转移、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