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手段,可以在诉讼前或过程中,对可能丧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措施,以保障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工伤赔偿纠纷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具体包括:
侵权行为人恶意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可能的; 因履行生效判决确有困难的; 个人损害赔偿纠纷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生效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其他依法应当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工伤职工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材料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书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明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可能的证据 其他必要的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担保,否则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划拨、扣押、查封、扣留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股权、债券和其他投资权益。 禁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被申请人转让财产。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有: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按撤诉处理或者驳回起诉、驳回申请裁定的因财产保全造成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申请不成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职工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合法权益因债务人的转移、隐匿、处分财产而受到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用人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减少裁判结果的执行难问题,提高裁判文书的执行效率,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工伤待遇的顺利实现。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