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从而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与查封的措施。这两项措施虽然有着相似之处,但实质上却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将从法理、适用条件和执行程序等方面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查封,以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两项救济手段。
诉前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是指在诉讼前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财产予以保护的措施。其性质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因当事人申请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方可实施。
查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和转移的措施。其性质属于强制执行措施,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申请。
1.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出;
2.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告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或者其他妨碍司法机关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
(2)被告去向不明,或者虽知道其住址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诉讼文书;
(3)有证据证明他人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拒不提供必要的协助,严重影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4)需要保全的财产是违法所得;
(5)被告声请诉讼保全,为避免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害,不予准许的。
1. 有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决定;
2.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1. 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
3.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全裁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
4. 保全措施持续时间至诉讼终结或申请人撤销申请时解除。
1. 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并将查封裁定送达被执行人;
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裁定,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查封;
3. 被执行人应当对被查封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4. 查封措施持续时间至执行终结或被查封的财产被依法处置时解除。
1.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不胜诉,保全措施将解除,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保全措施将继续有效,并以执行事项纳入执行程序中。
1. 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措施将解除;
2.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封的财产将被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诉前财产保全与查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它们在目的上都是为了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理依据、适用条件、执行程序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当事人在选择使用哪种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自身情况,根据具体的需要合理选择,以达到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与此同时,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也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合理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