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其财产,以保障将来判决执行的措施。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的及时性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财产保全申请的立案时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 法定期限届满后,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或者其他不能及时取得证据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延长立案时限。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书,载明请求保全的原因、根据、保全的范围、方式; 起诉状副本来; 其他证明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申请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理由成立; 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在案件终结之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第三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申请的保全措施是否会使其标的不能实现执行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须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和执行的效率。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区别对待:
权利人已经提起诉讼: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或者在已经起诉的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权利人尚未提起诉讼:权利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单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并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并裁定保全,但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者追加保全措施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追加保全的申请。 执行中的案件:执行中的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非诉讼程序中:在非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加强对保全措施的执行,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保全措施的执行效率。
总结
财产保全立案的及时性至关重要,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定。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保全措施的执行,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