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仍然不能获得胜诉权益,此时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根据诉讼标的的数额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的定义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申请人交纳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冻结的银行存款、汇票、支票和其他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诉讼债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责令其补交保证金或者担保后三日内补交。如果拒不补交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的用途
财产保全费主要用于:
财产保全的必要费用,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费用; 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变卖的费用; 执行时产生的评估、鉴定等费用; 诉讼费用的垫付。财产保全费的交纳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的交纳比例通常如下:
诉讼标的额不足100万元的,交纳标的额的1%; 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交纳标的额的0.5%; 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的,交纳标的额的0.2%。免交财产保全费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免交财产保全费: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申请人正在接受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交纳保全费的情形。不交纳财产保全费的后果
如果申请人不交纳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费已交纳,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费的退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及时予以退还。
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交纳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交财产保全费:
冻结的银行存款、汇票、支票和其他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全部诉讼债务的; 需要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变卖的; 执行时需要进行评估、鉴定的。交纳财产保全费的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交纳财产保全费的申请,并附交保全费收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交纳财产保全费的裁定。
总结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申请人交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费的交纳比例为诉讼标的额的1%-0.2%,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困难群众等特殊情形可以免交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