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有权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转移、隐匿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保全制度,即法院或者人民法院采取一定措施,以保全夫妻一方的财产并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变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对方财产: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恶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车辆和其他重大财产; 一方负有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一方追求非法收入,或者以非法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因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原因,对方的人身健康或生命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有遭受严重侵害的现实危险;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其他情形,为防止家庭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其他特别情形的。”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夫妻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证据可以是证人证言、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夫妻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夫妻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方式,包括冻结夫妻共同财产账户、禁止一方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查封特定财产等。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9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
在夫妻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一方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或变卖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构成对法院裁定的违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如果夫妻双方在财产保全期间和解或者夫妻一方的违法行为被制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夫妻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和解,人民法院应当在90天内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已经最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分割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全夫妻财产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变卖,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