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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保全顺序
发布时间:2024-06-1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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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保全顺序

**概述**

法人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人财产保全顺序是指对法人财产保全的执行次序,涉及到法人财产的种类、性质、法律关系等因素。

**执行程序**

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后,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对法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裁定书后,持执行通知书到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或派出法庭申请执行。

**财产保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法人财产保全顺序作了明确规定:

非孳息性财产:

(1) 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

(2) 与应执行标的物等价的财产。

(3) 特定期限届满后依法返还的财产。

(4) 其他执行时实际可向第三人追索或者变回的财产。

孳息性财产:

(1) 股权、不动产经营权、知识产权等。

(2) 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中法人出资资产。

(3) 有限合伙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土地使用权。

法人基本财产:

即法人赖以正常运营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

其他财产:

其他尚未明确执行顺序的财产。

**执行要点**

在执行法人财产保全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保全范围: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含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 保全价值:保全财物的价值应与执行标的物价值相当。 保全方式:冻结、查封、扣押等。 保全期限:一般为2年,可延长。 保全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撤销保全:被执行人履行有效后,法院应及时撤销保全措施。

**特殊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对法人财产保全顺序可作变动:

公益法人:对公益法人的保全应考虑社会公益利益,优先保全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 生产经营性法人:对生产经营性法人的保全应考虑其生产经营需要,尽量避免影响其正常运营。 外国法人:对外国法人的保全应遵守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着重对在我国境内的资产进行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分配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

**结论**

法人财产保全顺序是司法机关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预防财产转移的保障措施。执行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法人运营、公益需求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合理执行保全顺序,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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