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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不是证明有证据
发布时间:2024-06-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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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不是证明有证据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判决得以执行。财产保全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是不是证明有证据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在诉讼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具体而言,财产保全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维护诉讼秩序,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判决义务; 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促进社会诚信,遏制恶意逃债的失信行为。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判决执行的行为 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不是证明有证据

对于财产保全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判决执行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认为财产保全不是证明有证据的制度。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时,没有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这表明立法者没有将证明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保全措施,在诉讼前很难收集到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充分证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证据不符合诉讼前保全制度的实际需要。

第二种观点

认为财产保全是证明有证据的制度。该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项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这表明证明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是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财产保全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时必须慎重,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来支撑法院的保全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33号),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担保申请书和担保函、主张及事实依据、初步证据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及其事实依据和证据,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判决执行行为的情形,以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进行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判决执行的行为。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要求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判决执行的行为。因此,财产保全是证明有证据的制度。这既体现了财产保全的职能和目的,也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向人民法院提交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以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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