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被申请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
答辩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针对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起诉至本院的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之诉,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被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执行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某车位进行保全。被申请人不服裁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要件包括:
存在可执行的诉讼请求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不当处分财产行为 保全措施与请求的权利及标的相称 申请保全有证据支持在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阶段,原、被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不当处分财产的具体事实。且法院裁定的保全标的(某车位)与原告请求的权利及标的亦不相当。
原告主张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要件。
此外,原告请求保全的标的为某车位,而原告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标的为货款,二者明显不相当。法院裁定的财产保全是错误的,有悖于财产保全措施与请求的权利及标的相称的法律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执行的裁定不符合法定要件,属于无效裁定。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关于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执行的裁定,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审理本案人民法院:
附:证据材料清单
1. 原告起诉状副本
2. 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书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联系方式: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