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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0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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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然而,财产保全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法律也规定了撤销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 一、 撤销财产保全的两种途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当事人申请撤销: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已无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已无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解除财产保全。

## 二、 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

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财产保全,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程序性条件: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发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实体性条件:

不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 保全人请求保全的权利是金钱请求或可以认定为金钱请求的请求; 被申请人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可能造成保全人无法实现权利的后果。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时不符合上述条件,则构成撤销财产保全的理由。 已经提供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是解除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财产抵押、质押等。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封、扣押、冻结,并应当妥善保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没有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情况发生变化: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出现诸如申请人撤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况,导致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则法院可以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三、 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或者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解除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返还被保全的财产。 如果因为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申请人败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 四、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防止其被滥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发挥其保障权利实现的积极作用。在实践中,既要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又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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