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被申请人,即有多名债务人或涉案资产涉及多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的财产保全程序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可以分为主债务人と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负有主要债务的当事人,而次债务人是承担附随债务或担保责任的当事人。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主债务人一般承担主要责任,而次债务人的责任范围由其承担的具体债务或担保性质而定。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当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主债务人と次债务人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则债权人可以针对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主债务人と次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则需要针对不同的被申请人分别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具有阶段性。首先,对于主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名下资产进行保全。如果主债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次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保全。另外,如果次债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提供了担保,如抵押或质押,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担保资产进行保全。
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针对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与债务相关的资产范围内。对于主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其名下与债务相关的资产。而对于次债务人,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其所承担的次要债务或担保责任所涉及的资产。
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不同被申请人可能会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以撤销或解除对相应资产的保全措施。否则,法院应当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
在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如果主债务人と次债务人间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则费用由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按连带债务的比例共同承担。如果主债务人と次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则费用由不同的被申请人分别承担。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资产享有有限的处置权。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分保全的资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被申请人需要处分保全的资产,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处分。处分所得的价款将用于支付债务或用于抵偿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下列情况下终结:
债务履行完毕; 债务人提供担保;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财产保全措施终结后,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资产将恢复完全的处分权。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诉讼中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被申请人的情况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债权人应当根据不同被申请人的角色和债务性质提出对应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应当遵循阶段性原则,财产保全范围应当限定在与债务相关的资产范围内。针对不同被申请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并予以处理,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对保全的资产享有有限的处置权,财产保全措施应在债务履行完毕等法定情形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