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原告人的胜诉权益。那么,立案后期还能不能做财产保全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中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为实务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情况属实,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上述规定并没有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提出限制,这表明立案后期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的“情况紧急”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因此,立案后期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关键要看当事人能否证明存在这种情况。
在实务操作中,立案后期申请财产保全的难度相对较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诉讼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提出。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后才发现对方的财产遭受了妨害,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举证难度较大:申请立案后期财产保全,当事人需要证明存在“情况紧急”。这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正在遭受转移或隐匿等行为。而很多时候,这类证据并不容易获取。尽管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不是说立案后期绝对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情况紧急”,法院还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和裁决。例如,在以下情形下,立案后期申请财产保全の可能性較大:
对方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明确行为,如正在大量出售资产或将财产转移到境外等。 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已经严重恶化,无法履行将来生效的判决。 涉及标的物有灭失或者贬值的危险。如果当事人在立案后期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为了提高成功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搜集证据: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向法院说明情况: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法院详细说明立案后期才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提供具体保全方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提出具体的保全方案,包括保全的标的物、范围和方式等,以方便法院审查和执行。 可提出必要的担保: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向法院提交必要的担保,如保证金、抵押物等。总之,立案后期能否做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审慎审查。当事人在立案后期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及时搜集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提供具体保全方案和必要担保,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