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保全:
可能被转移、处分、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对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造成严重困难的财产; 其他需要保全的情形。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受理后六个月;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标的物、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根据、证据材料等; 起诉状副本; 担保金。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准予保全; 驳回申请。 3.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不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被申请人。
4. 执行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提供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船舶、航空器、票据等财产,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制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其财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提取其存款或者变卖其股权。
2. 扣押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书证、物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暂时扣押。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毁灭其书证、物证。
3. 冻结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存款类财产,可以责令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冻结,不得动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其证券交易账户、期货交易账户等账户。
4. 指定财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性财产,可以指定财产管理人代为管理,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存保全所需费用,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其财产。
5. 其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限制被申请人出境、限制被申请人投资等。
法院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受理后六个月;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情形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财产保全的理由或者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其他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定。
在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及时提供担保,保证申请财产保全的真实性;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以免错过保全时机; 如果有任何保全措施相关的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