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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管理流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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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案件管理流程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管理,明确案件管理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司法职能,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

三、受理程序 1、受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保全请求的事项及理由;

(4)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2、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立案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包括:

(1)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2)申请人无申请保全的利害关系;

(3)申请保全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4)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5、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四、保全措施的选择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1)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的措施;

(2)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动产、不动产的措施;

(3)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措施;

(4)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五、保全措施的执行 1、执行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执行方式:

(1)委托执行;

(2)自身执行。

委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执行机构执行保全措施;自身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2、执行时间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执行时间。保全措施的执行时间不得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期间,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六、保全期间的管理 1、保全财产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当对保全财产负有保管责任,并不得擅自处分、使用保全财产。

2、保全权利的维护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维护保全权利的合法性。对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保全措施的解除 保全措施经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对解除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七、案件的结案 1、结案方式

财产保全案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结案:

(1)当事人撤销申请;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4)其他依法结案的情形。

2、结案材料

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制作结案卷宗。结案卷宗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证据材料;

(3)立案审查材料;

(4)保全措施执行材料;

(5)结案决定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八、监督管理 1、监督职能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2、投诉举报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案件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九、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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