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财产保全是诉讼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然而,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承担保全责任之人予以赔偿。对于财产保全错误赔偿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规定,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承担保全责任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因保全所支出的费用; 因保全而使被保全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失; 被保全财产被毁损、灭失的价值; 被保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其中,因保全而使被保全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失,应以保全执行前后的财产价值差额为准。被保全财产被毁损、灭失的价值,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承担保全责任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产保全错误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轻微过失造成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轻微过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比例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计算标准会有所不同:
因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或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承担保全责任之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担保全责任之人的原因造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承担保全责任之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造成财产保全错误的,承担保全责任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人追偿。主张因财产保全错误受到损害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被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前后价值差额的证据、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证据以及承担保全责任之人过错程度的证据。
因财产保全错误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全错误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受理。
温馨提示:财产保全错误赔偿计算标准涉及法律专业问题,如有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