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除了拥有各自的个人财产以外,还会形成共同所有或共同管理的财产。这些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生活和家庭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在婚姻关系面临危机,特别是走向离婚时,如何对共同财产进行妥善、合法的保全,就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追回。
在婚姻关系出现裂痕,尤其是面临离婚诉讼时,部分当事人可能出于愤怒、报复等心理,或为了在财产分割中获得更多利益,采取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变卖财产、虚构债务等方式,侵犯配偶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保障自身在离婚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共同财产保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不同的情况,常见的共同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或者应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赡养、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权利。
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导致生活困难,可以向对方提出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的请求。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律师在依法取得调查令后,可以持令前往相关机构调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
房地产登记机构 车辆管理部门 工商登记部门 银行 证券公司想要更有效地进行共同财产保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建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全面了解自身在财产保全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最有利于自身权益的保全方案。
无论是申请财产保全,还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自身权益,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范围、价值等的证据。
例如,可以保存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股票账户、银行流水等书证,也可以对双方重要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等。
财产保全的申请,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旦错过了最佳的申请时机,即便事后能够获得胜诉判决,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
婚姻是人生大事,共同财产事关重大。在婚姻关系出现危机时,既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持理性克制,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将双方推向无法挽回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