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中,原告出于各种原因撤销起诉已属常见情形。然而,在原告撤诉后,法院已依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当然解除,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本文将对原告撤诉不撤回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操作方式、争议焦点及最新司法实践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告撤诉后,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已被诉讼保全的案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查清案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继续采取或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上述规定明确了原告撤诉不必然导致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继续维持或解除保全措施。**操作方式**
在原告撤诉后,如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裁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否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担保,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争议焦点**
原告撤诉不撤回财产保全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有观点认为,原告撤诉即表示放弃了诉讼请求,法院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处分权。也有观点认为,撤诉不等于放弃诉权,原告仍有权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查明案情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应轻易解除。**最新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对原告撤诉不撤回财产保全问题持审慎态度,并对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2021)最高法民再2833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原告撤诉后,法院是否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既要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又要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手段。**结语**
原告撤诉不撤回财产保全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性的话题。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既要维护原告的诉讼权利,又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原告撤诉不撤回财产保全问题的争议将逐渐得到统一。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理使用,是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