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因逃避执行而受损。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从而使执行不能正常进行,而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就是说,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执行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文书确定义务;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 禁止被执行人出境。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以书面形式提出; 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载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提供有关证据;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将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属于执行申请人,其他人不能代为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执行的标的额相当,不得过度保全;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被执行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总之,执行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但申请人应当注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才能有效地利用这一法律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