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使得原告无法执行判决。在实践中,财产保全分为一保和二保,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有所不同,本文将对两者进行详细介绍。
财产保全一保又称先予执行,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在判决生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一保的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
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诉讼标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信用等级较差,或者无一定的经济实力。原告申请一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则会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将财产保全措施送达被告和相关单位执行。
财产保全二保又称普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如果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二保的适用范围较广,适用于任何民事案件,只要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均可以申请。
原告申请二保,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生效判决文书。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准予保全,则会发出《财产保全执行令》,将财产保全措施送达被告和相关单位执行。
财产保全一保和二保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先予执行)二保(普通财产保全) 适用范围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或可能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任何民事案件 执行时间诉讼过程中,在判决生效前判决生效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程序起诉状、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生效判决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 执行方式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書和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保全申请,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或執行令。 人民法院发出保全裁定或執行令,送达有关单位執行。 有关单位执行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车辆等。 保全解除:判决生效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後,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可能。 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与诉讼标的相匹配,避免过度的保全。 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原告在申请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全担保责任。 如果被告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 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判决文书或申请执行令,以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一保和二保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保全措施,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范围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并注意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