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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诉程序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6-1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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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诉程序财产保全

一、概念与性质

民事非诉程序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申请人可能有证据证明请求内容合理的情况下,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其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一种非诉讼程序,其性质在于:

司法救济性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危险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 临时性保护性质: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不代表最终的诉讼结果。 执行准备性质:财产保全对后续的执行程序具有准备性质,为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定创造条件。

二、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在起诉或者仲裁之前请求保全

在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三、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申请保全的财产清单及证据 担保金或其他担保措施

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准予申请的,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 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号 扣押、查封动产、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毁损、变更其财产 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保全措施的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五、担保金

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担保金金额不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10%。担保的形式可以为:

银行存款 第三方担保 保证保险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保全。保全措施解除后,担保金应当及时返还。如果保全措施因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而申请的,担保金将被没收。

六、保全责任

如果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原因而解除,或者在诉讼中败诉,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责任。

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责任不限于保全措施 赔偿责任可以由担保人代为承担

七、其他相关规定

在民事非诉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履行政为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依法审慎,及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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