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仲裁庭:
兹因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61条的规定,甲方特申请对乙方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 甲乙双方于[日期]签订了[合同名称],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金额]元货款。但截至目前,乙方仅支付了[金额]元,尚欠[金额]元未付。
2. 甲方多次催讨,乙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欠款。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欠款到期后支付违约金。
3. 甲方获悉,乙方最近将大量资产转移至海外,存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甲方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甲方依法向贵庭申请对乙方的以下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乙方在[银行名称]的存款账户,账户号为:[账户号]。
2. 查封乙方位于[地址]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
3. 禁止乙方将名下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转移、变卖、隐匿、毁损。
1. 保全范围:共计[金额]元,包括欠款[金额]元和违约金[金额]元。
2. 保全期限:自本申请书送达乙方之日起60天。
甲方愿意提供[担保方式],以保证因本保全措施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此致
仲裁庭
[日期]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合同复印件 3. 欠款催讨函 4. 乙方财产转移情况证据 5. 担保材料复印件(如有)
1. 仲裁庭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准许保全。
2.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仲裁裁定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仲裁庭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3. 乙方对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庭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