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针对财产保全复议制度作出了多项指导性裁定,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复议的一系列裁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有关人员提供实务指导。
第一部分:财产保全复议的性质与程序
1. 财产保全复议的性质
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同级法院申请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复议的主要目的是审查原裁定的合法性,纠正原裁定中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的重点在于审查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过程中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2. 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诉。
第二部分:财产保全复议的审查要点
1. 保全条件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指出,复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以下证据:
(1) 权利要求有可信依据; (2) 有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 采取保全措施不具有显失公平性。2. 程序是否合法
复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法院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包括:
(1) 是否有管辖权; (2) 是否有合法传唤当事人到庭; (3) 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4) 是否穷尽调查取证手段; (5) 是否作出了合乎逻辑的判断和合理的裁量。第三部分:最高院典型财产保全复议裁定解读
案例一:关于财产保全标的的认定(法涉(2018)民申1512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名下所有款项、动产、不动产。一审法院裁定对申请人申请的全部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收到一审裁定后,向二审查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范围过大,且未提供申请保全全部财产必要的证据,裁定撤销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保全标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保全程序滥用权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保全的每个标的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权利要求有可信依据,保全标的与争议标的之间具有关联性,采取保全措施不具有显失公平性。
案例二:关于财产保全申请人主体的认定((2019)最高法民申3962号)
案情简介: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申请保全B公司名下财产。一审法院裁定保全B公司的部分财产,但对A公司申请保全B公司全部不动产的请求予以驳回。A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查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和B公司是独立法人,不能以股东对股东责任的主张作为保全B公司财产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裁判要旨:独立法人之间依法享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能仅以股东身份请求保全由其控制或者受其支配的企业的财产。申请保全他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请求财产保全的民事权利。
案例三:关于财产保全证据的标准((2021)最高法民申1058号)
案情简介: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财产。原告提交的证据仅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裁定驳回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查请复议。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标准过严,导致裁判结果不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时,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不能过于苛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然不一定能够证明请求权的存在,但只要能够证明请求权具有可信依据,就应当予以支持。
结论
最高院财产保全复议裁定对于保证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合理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最高院典型裁定的解读,可以看出复议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案件时,重点关注保全条件的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证据审查标准等方面。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复议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充分证据,并针对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最高院对于财产保全复议的裁定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以便更好地应对和应对财产保全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