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财产保全担保**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避免被告转移、藏匿、处置其财产,影响诉讼执行或妨碍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财产保全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指由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保证金,担保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如申请人最终胜诉,可对保全的财产另行处分;如申请人败诉,则担保人需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和《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财产保全担保可适用于下列情况:
申请人具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被告转移、藏匿、处置其财产的; 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有证据证明,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重大损害的。1. 申请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主体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
2. 申请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人承诺书; 担保人的资信证明; li>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3. 申请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材料并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担保的决定; 准予财产保全担保的,申请人缴纳保证金; 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担保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以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基准。保证金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债、金融债券、股票、不动产等其他形式。保证金应存放于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认可的账户中。
财产保全担保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时止。财产保全担保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
1. 申请人胜诉
申请人胜诉的,保全的财产可以依法另行处分。担保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返还原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2. 申请人败诉
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按照承诺,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财产保全造成的申请人的损失,以及财产保全解除后的财产减少的部分价值。担保物不足以支付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被告补足。申请人赔偿后,担保人同时解除对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供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及事实根据承担举证责任;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资信,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申请人应当及时缴纳保证金; 申请人应当积极推进诉讼或仲裁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解除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同时也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和控制。
1. 遏制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担保需缴纳保证金,增加了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的成本,有效遏制了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
2. 惩罚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败诉后,担保人需要按照承诺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对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起到了惩罚作用。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通过担保的方式平衡了申请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被告财产权的利益,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和维护公平公正的诉讼秩序。
财产保全担保是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控制恶意诉讼、保障被告财产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人应谨慎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积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严格把握准予财产保全担保的条件,规范财产保全担保程序,确保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