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一审判决在下列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未上诉,或上诉后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当事人逾期不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有: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正当理由担心会发生此类行为; 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根据司法实践,一审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一定可行性,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即证明被告具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或有正当理由担心发生此类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判决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判决确有错误,上诉程序正在进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申请人提供相当担保的; 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且申请人提供相当担保的; 一审判决撤销、驳回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且符合上诉程序正在进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相当担保条件的; 一审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根据再审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根据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错误或者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被保全财产的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的;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终结的; 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如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虽然限制了,但满足一定条件仍可行。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冯某向被告赵某租赁房屋,租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赵某拒绝履行租赁合同,冯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赵某支付冯某租金差额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冯某发现赵某将名下全部资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且冯某提供了足够担保,遂裁定对赵某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一审判决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这一制度的规定和实施条件,在必要时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