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事故受害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限制其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清偿债务的措施。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被保险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等。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造成人身伤亡的; 造成较大程度财产损坏的; 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的; 当事人死亡、失踪或者失联的; 其他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事故简要经过; 请求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和保全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理由和证据。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的风险或者其他应当保全财产的情形。受害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下列情形解除: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当事人提供担保; 不再具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其他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作出裁定。财产保全措施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裁定后生效。在财产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清偿债务。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可以追加财产保全措施,并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受害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以防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造成损失;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的风险或者其他应当保全财产的情形; 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转移、隐匿风险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 注意财产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30天,可根据需要申请延长。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造成损失。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收集、提供充分的证据,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