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申请费用谁出?
保全财产申请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涉案财产,而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出的申请,以保障胜诉时判决或者裁决的执行。在保全财产申请过程中,申请费用的承担问题备受关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交纳保全费。保全费包括保全财产的保管费、执行费和担保费。"《仲裁法》第42条也有类似规定。
保全财产申请费用的承担,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原则一:先行予付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先行交纳保全费。
原则二:执行后结算诉讼或者仲裁结束后,保全费用的负担由败诉方承担。如果保全费不足,由败诉方补交;如果保全费多余,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退还给申请人。
原则三:保全财产变现后清偿如果保全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变现,则从变现款中优先清偿保全费用。
保全财产申请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保管费用于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管理,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
执行费用于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的费用,包括交通费、误工费等。
担保费用于担保保全措施的费用,比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所收取的保证金。
保全财产申请费用具体计算标准,由各级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一般来说,费用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和数量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保全地点的远近 相关材料的费用的支出情况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减免或者返还保全费用: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保全费用 保全措施未实际执行或者中途解除 保全措施违法或者不当,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并且及时告知法院或者仲裁庭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保全财产申请费用的承担可能有特殊规定:
不需要交纳保全费用情形例如,人民法院在保全被申请人存款、汇款或者其他现金资金时不需要交纳保全费用。
保全费在诉讼执行中清偿情形例如,不动产保全措施在诉讼执行中直接实现的,保全费从执行所得款项中支出。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财产申请费用的承担有争议,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庭提出异议。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保全财产申请费用谁出,主要遵循先行予付、执行后结算、便现财产变现后清偿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交纳保全费用,必要时可以申请减免或者返还。妥善处理保全财产申请费用问题,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或者仲裁的公正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