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措施,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使申请人将来胜诉后能得到执行。
财产保全期限是财产保全措施有効期限,超过该期限,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本文将详细探讨财产保全期限是否包括节假日,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财产保全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超过前述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45日。也就是说,法院在签发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的财产将被冻结45日。
《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财产保全期限是否包括节假日。然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29条规定:“诉讼期间、期间、期限的计算,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因此,可以推导出,财产保全期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当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时正好是节假日期间,则保全期限将自动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天。比如,某财产保全裁定于2023年1月1日签发,保全期限为30日,则保全期限应为2023年1月31日(不含节假日)。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可能有所不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期间和期间、期限可以延长。比如,如果申请人因突发疾病无法及时向法院起诉,则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长起诉期限,相应地,保全期限也会延长。 法院依申请中止诉讼的,诉讼期间、期间、期限从中止诉讼之日起停止计算;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从中止诉讼之日起继续计算。比如,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诉,导致诉讼中止,则保全期限将从反诉提起之日起停止计算,反诉审理完毕后恢复计算。 案件发回重审或者上诉改判,原判决的保全措施仍然有效的,新的保全期限从发回重审或者上诉改判之日起重新计算。比如,某财产保全裁定被上诉法院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保全期限应从重审之日起重新计算。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方式,下面是一个案例示例:
某法院于2023年1月1日签发了财产保全裁定,保全期限为30日。该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受理反诉后,决定中止诉讼。2023年3月15日,反诉审理完毕,法院判决驳回反诉,维持原诉讼保全措施有效。请问,财产保全期限何时届满?
解答:
由于本案中止诉讼,因此保全期限从中止诉讼之日起停止计算。反诉审理完毕后,保全期限从中止诉讼之日起继续计算。因此,财产保全期限应为:(
30日 - 60日)+ 15日 = 5日
即2023年3月15日(反诉审理完毕)+ 5日 = 2023年3月20日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45日,但不包括节假日。在计算财产保全期限时,需要根据《意见》第129条的规定,将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保全期限。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理解并正确计算财产保全期限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避免因计算错误而造成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