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财产是一项常见的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以保障胜诉方能够执行判决。如果当事人通过调解程序达成了和解协议,诉讼调解后是否仍能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诉讼调解的性质及其对保全措施的影响**
诉讼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愿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原告应当就撤销有关的执行措施向法院申请。因此,对于已经执行的保全措施,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及时申请撤销。
**例外情况:执行保全的必要性**
尽管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允许继续执行保全措施。例如,如果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或者有充分证据表明调解协议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继续执行保全措施。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可以考虑继续执行保全:
- 调解协议未明确约定撤销保全措施;
-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存在转移或变卖财产的风险;
- 调解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期限已过,但当事人仍未履行;
- 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存在瑕疵,导致履行效果不确定。**继续执行保全的程序**
如果符合上述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申请书应当详细说明继续执行保全的理由、证据以及申请的特定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并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裁定继续执行保全,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保全义务。
**解除保全的情形**
除了上述例外情况外,还存在以下情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 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 申请继续执行保全的理由不成立;
- 保全措施执行期间届满;**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在诉讼调解后保全财产的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全措施的去留。如果未明确约定,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保全。
- 在例外情况下申请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继续执行保全的必要性。
- 法院在审查继续执行保全的申请时,应当慎重考虑,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 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登记或其他相关手续,以恢复财产处分权。**结论**
诉讼调解后保全财产的执行具有特殊性,既要尊重调解协议的效力,又要保障胜诉方的权益。通过合理把握例外情形,妥善处理继续执行保全和解除保全的问题,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